实用新型代替专利?

实用新型往往是专利的低成本备选,在德国经常被给予正当考虑。专利和实用新型主要在有效期和申请程序上有所区别。与专利通常的 20 年有效期不同,实用新型的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在实用新型的申请程序中,只需要简单的形式审查并进行登记,而无需内容上的法律效力前提审查。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实用新型

除了这些基本差异,实用新型的许多其他特点使其成为富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作为策略工具使用。例如,实用新型在一项专利申请的前 10 年有效期内从其分立出来。除此之外,实用新型可在登记后直接实施。当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已被竞争对手使用时,由此可快速、有针对性地获得可实施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我们参与了大量实用新型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侵权案件和法律效力程序。我们将在有效使用实用新型过程中获得的经验投入到为客户谋取利益之中。如需了解更多,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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